期刊文献+

应寻找民事主体之“法理门槛”——民事主体成为民事主体前之共性 被引量:8

To Develop Legal Threshold of Civil Subject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民法总则》的民事主体含自然人、胎儿、组织;组织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含人的集合和财产的集合。哲学上主客体关系是主动与被动关系,表现为行为人与行为对象关系。法学上主客体关系不仅是主动与被动关系,而且应达到支配与被支配程度。法律主体以意志为根据,成为法律主体前,以含法律上意志为共性。欠缺行为人以监护人意志为自己意志。胎儿是母亲人身组成部分,不能成为主体。主体同一时刻只能有单一意志,主体的集合不能成为主体。财产是主体之支配对象,不能成为主体。拟制主体是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之名义,附有拟制意志之名称。"非法人组织"是行为人化名。通说实际上以法律许可之行为名义为主体根据,意味着主体成为主体前无需共性。
作者 李锡鹤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8年第5期55-74,共20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5

  • 1史尚宽.《物权法论》,荣泰印书馆1979年,第133-134页.
  • 2[德]鲍尔 施蒂尔纳 张双根 译.《德国物权法》(上册)[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2页.
  • 3王泽鉴.《民法物权》(第1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126页,第124页.
  •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民法室编:《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41-442页.
  • 5戴永盛.共有释论[J].法学,2013(12):25-38. 被引量:24

共引文献28

同被引文献129

引证文献8

二级引证文献10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