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立法对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采用否定态度,这主要源于知识产权侵权秉承了以填补损害为主的侵权法传统。然而,一旦将侵权成本与侵权收益、救济成本与救济收益以及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等因素考虑进来,不仅填补损害功能可能大打折扣,而且预防功能还可能完全落空。引入惩罚性赔偿或许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剂良方。然而,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严格限制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条件、逐步细化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70-74,共5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重庆理工大学博士基金项目<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