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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不宜概而论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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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证券法》第85条在原第69条规定基础上,以“信息披露义务人”替代了原“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表述,并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转向过错推定,以此加强其信息披露违法民事连带责任力度。近年来,我国证券监管机关在对欺诈发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公司并购重组稽查执法中,日益强调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精准打击,究其原因,这不仅是基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现实特点的明智判断,而且与证券监管机关敢于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积极探索"精准执法"的制度创新有密切关系。
作者 吕成龙
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法学院
出处 《证券法苑》 2021年第3期145-153,共9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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