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不涉及共同财产处理的夫妻单方举债引发的外部债务纠纷,该条与《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并不冲突;该条的适用基础是《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该条的"夫妻共同债务"与《婚姻法》第41条中的内涵相同,判断标准一致,两者并不矛盾;该条的适用前提是债权人在债成立之时无法确定债务是举债人的个人债务,法院对没有对价所得的夫妻单方举债不能适用该条规定而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15-121,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