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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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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后所得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界定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判定标准,但概念本身的抽象性与不确定性导致其具体适用存在困境,增大了判断夫妻债务性质的难度。对此,应将满足家庭利益的目的必要性及手段适当性作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界定标准,并将其与家庭共同生活的本质属性联系起来,在符合一般社会观念的通常认知与家庭个体成员合理预期的基础上,参考债务数额等具体因素进行动态把握与衡量。同时,要将属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行为排除于外,并参照表见代理规则限制日常家事的效力范围,从而兼顾对债权人与非举债配偶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助益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合理界定,保护交易安全与家庭和谐之立法意旨的实现。
作者 陈可伊
出处 《中财法律评论》 2022年第1期31-50,共20页 CUF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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