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范中未对夫妻连带债务与共同债务进行区分,笼统使用"共同债务"这一术语具有较强的误导性。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债务本质属性、外部清偿顺序、内部追偿关系上存在诸多不同,因此应将夫妻债务类型划分为基于夫妻双方合意的连带债务、基于日常家事代理的共同债务、基于夫妻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共同债务三类。夫妻连带债务案件的诉讼标的并不同一,且不具有一体事实查明的实践需要,其诉讼形态应确立为普通共同诉讼;在夫妻共同共有中,夫妻每人的权利都会及于所有共同财产,是对一种抽象份额的享有,债权人若想实现自身权益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需向夫妻双方一并主张权利,因而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形态应确立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出处
《法治论坛》
2020年第2期101-110,共10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2019年度科研创新项目“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9XZXS-05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