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次一、引言二、竞争中立政策的演变及其本土化三、"竞争中立"应与我国政经体制相协调四、"竞争中立"应与经济法治相协调五、结语一、引言"竞争中立"并非要求改变企业的产权性质和公私产权的比例,而是要求政府营造一个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没有强调国有企业应当退出一般性竞争领域,而是让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公平的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在我国,国有企业将资本利润用于社会目的,为社会福利和公共善治提供物质基础。①简言之,将商业性经营净所得用于公共事业,其与西方国家倡导的"竞争中立"所适用的对象企业情况有显著差别。我们在适用"竞争中立"时,应考虑该项政策制定的社会背景、发展脉络和应用环境,如此才能正确认识该政策的目的和功效,从而实现繁荣经济与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出处
《经济法学评论》
2019年第2期-,共14页
Economic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