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在整体上表现出不活跃的特征。其中,法规备案审查主要是"合法性审查"尚无"合宪性审查"的实例、修宪和宪法的"法律化"备受倚重、以"合宪性宣告"和"法律草案的合宪性控制"取代合宪性审查的现象突出。2018年3月,我国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正,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设立在组织机构上具有"破题"的功效。合宪性审查在修宪后应围绕解释权和解释制度的完善加以推进。宪法解释权的积极行使可以起到"激活"合宪性审查机制的目的;完善宪法解释制度体系和规范体系可以为解释权的行使提供制度支撑;积极行使宪法解释权可以在司法领域产生正效应,并为宪法解释注入活力。
出处
《中国宪法年刊》
2019年第1期3-17,共15页
Chinese Yearbook of Constitutional La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践”(16JJD82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