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享有"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的职权,其有权改变、撤销下级国家权力机关、本级人大常委会与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决定、决议,但这并不代表其享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宪法的最高性、"全体人民"性决定了宪法监督权及其必然包含的宪法解释权具有最高性、排他性,在我国只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合宪性审查中至少可以做出遵守宪法、积极纠正其他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适时提出合宪性审查要求或建议等三大贡献。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2期126-137,共12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历史、逻辑与价值视域下的违宪概念研究”(17XFX001)
吉安市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合宪性审查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19GHB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