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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管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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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环境污染侵权①中,相关法律均要求污染者为减轻或者免除民事责任,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一般来说,免责事由应当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行为、受害人同意、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行为、时效经过、不诉免责等情形。
作者
卢文捷
机构地区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
出处
《南方论丛》
2014年第2期96-101,76,共7页
Southern Forum
关键词
环境污染
污染者
受害人
免责事由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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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确认了加害人的排污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之后,才谈得上"免责事由"的问题.
7
即便这种情况不多,但作为学术上的探讨和完善立法、"以防万一"的考虑,本文的分析还是有意义的.
8
如果说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免除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那我也赞成.但把民事责任一块免了,就有点过分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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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经济分析也认为:"对一种外部性的克服不能导致其他的外部性.将导致某些决策改善的现行制度的变化也许会导致其他决策的恶化.而且,必须考虑各种社会决策的运行成本,以及转换成一种新制度的成本,在设计和变革时,必须考虑总的后果,不能顾此失彼."See R.H.Coase(1960)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Ⅲ,Octo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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