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化时代背景下,受僵化的权利保护模式、多元的信息犯罪形式以及信息的二重法益属性所影响,个人信息刑事保护遇到许多现实问题。为满足实践需求,以风险防控为核心的风险保护理论,能够更灵活地契合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现实需要,但在理论方面,其对风险的自主性内涵、分类标准以及预防目的等方面的界定尚存困难。应结合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犯为辅助视角界定风险内涵,结合国内外现有的信息分类基础解决理论难题,构建以弱预防目的为主的风险预防体制,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的保护。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67-76,共10页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当代中国数字法学基本范畴体系研究”(23&ZD153)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建构视野下的地方法治试验研究”(18BFX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