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认罪认罚后“反悔”的保障与规制 被引量:32

Guarantee and Regulation of Reneging after Pleading Guilty and Accepting Penalty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允许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任意反悔,是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当然内涵和重要保障,也是当前立法对待被追诉人反悔问题的基本态度。而真诚悔罪的要求也决定了,认罪认罚后反悔是被追诉人不容剥夺、不容禁止、没有时限的"自然权利"。作为"反悔权"的支撑机制,权利型上诉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确保认罪认罚真实性、自愿性的有效措施和检验认罪认罚真诚性的重要标尺,不仅不能增加任何限制,反而应更加重视、充分保障。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对于法院采纳了指控意见而被追诉人依然提出上诉的情形,人民检察院抗诉与否,取决于一审判决有无错误。对于反悔型上诉和误解型上诉,一审判决没有错误,检察机关不应抗诉;对于技术性上诉检察机关不宜抗诉;对于暴露型上诉,一审判决建立在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状态的错误判断之上,检察机关应当抗诉。
作者 闫召华 Yan Zhaohua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43-159,共17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刑事司法中的运动式治理”(项目编号:20 YJC820058)的研究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6

二级参考文献225

共引文献1193

同被引文献496

引证文献32

二级引证文献34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