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以后,学界开始了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制度构想和“沙盘推演”,对法规范合宪性审查的制度构想则主要集中于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但在我国法规范体系中,特别是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扩容于设区的市的人大之后,地方性法规在法规范体系中的数量激增,受制于立法能力和现有审查体制的不足等因素的影响,未来地方性法规所引发的合宪性争议可能是法规范合宪性审查中最多的一个场域。现有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存在着客观抽象审查模式、审查手段柔性有余刚性不足、省级人大常委会陷入“制度”空转等弱点,应以体系化思维重构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和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分层次承担地方性法规合宪性审查的初步判断和提请审查功能,采用主观与客观审查、具体与抽象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作出合宪性审查决定的地方性法规合宪性审查机制,以有效推进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实现“依宪治国”,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水平。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48-58,共11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2020年度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20243)
2020年度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FXE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