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为我国"政府投资法"尚未出台,目前对政府投资的规制以各地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主,但各地关于政府投资范围的规定差异很大,法治化不足。政府职能的"越位""错位"、行政官员"政绩"的片面追求、转型时期市场经济的不完善、现行投资体制及财税体制的弊端共同促成政府投资范围"泛化"的现象。新时代政府投资范围的合理界定,需要确立行政任务性质标准、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标准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标准等法律标准。在立法实践中,还需从法律上构建政府投资的清单制度,分别对禁止投资、应当投资、可以投资的项目清单做出规定,同时构建相应的定期评估机制,从而规范和控制政府投资的范围。
出处
《行政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17-123,共7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权力清单制度的理论与实证研究”(15AFX003)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转型时期政府投资的法律规制研究”(14SFB5007)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地方政府投资的法律规制研究”(14FXB003)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的行政诉讼难题研究”(2018SJZDI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