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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和解模式的理性构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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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我国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刑事和解大体存在三种模式: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模式、公权力机关主导和解模式和人民调解模式。从调解中立和司法效率的角度而言,公权力机关主导和解模式不具有存在的正当性。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模式的理性选择应当是以人民调解模式为主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模式为补充的混合模式。但是,从人民调解模式合理、充分、高效运行所需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条件来看,其应当是刑事和解模式改造的远期目标。在人民调解模式日趋完善的主路上,有必要选择适当的"辅路"来推动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常运行。在现阶段,这条颇具妥协性和过渡意义的"辅路"应当是司法机关主导刑事和解的模式。
作者 张伟珂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第2期21-26,共6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王志祥教授主持的2010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惩治犯罪与刑事和解的平衡"(课题编号:CLS-C102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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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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