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孙宇,金丽鑫在《学习与探索》2009年第2期撰文认为,加大公司债债权人的保护力度是公司法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我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了保护公司债债权人利益的措施,与日本法相似,同时采用大陆法系的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与英美法系的公司债受托人制度。但是,这一规定有违“角色不得错位、利益不得冲突”的法治一般原则。其一,发行公司作为债务人与债券持有人受托人的双重身份,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债券持有人利益难以保障。其二,规定保荐人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选择权在于发行公司,如果保荐人担任受托管理人,就会发生角色错位的问题。其三,
出处
《新华文摘》
2009年第13期158-158,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