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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利益平衡(上)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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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就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而言,法律应在慎重考虑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进行权利分配,设置兼具逻辑合理性和价值说服力的构成要件,最终实现利益平衡——此应为立法论上的目的,亦为解释论指明了方向。《物权法》建立了以第106条为核心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其法理基础是登记公信力,社会基础是交易安全与效率,可谓根基稳固。然而,善意取得制度对第三人的优先保护不应是无限制的,法律对真实权利人的利益也应予以适当的关注,因此,在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时须围绕登记公信力和第三人之"善意",通过对其构成要件的合理解释来平衡真实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
作者 宁桂君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2年第4期139-158,共20页 Graduat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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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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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984

同被引文献93

  • 1赵燕,李广.论善意取得制度中的“以合理价格转让”要件[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4(3):87-92. 被引量:6
  • 2孙宪忠.论不动产物权登记[J].中国法学,1996(5):51-62. 被引量: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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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15条.
  • 9卓心雅.《论不动产借名登记契约-以所有权归属为中心》,载《法学新论》2011年第33期,第92-93页.
  • 10詹森林.《借名登记契约之法律关系》,《台湾本土法学杂志》2002年总第43期.

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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