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房二卖"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有损交易安全。为规制该行为,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在买受人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应当赋予占有以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效力。在"一房二卖"时,出卖人双重交付房屋的,后占有人可以基于善意而取得房屋所有权,以对抗未登记而先交付占有的买受人。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1期79-84,共6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解释论视野下财产法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4BFX08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