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阶段我国城镇化水平还低,城镇型居民区的扩散现象不普遍,城镇地域和乡村地域无论在经济条件和居民生活方式上都有明显差别,在制定市镇建制标准时,相应地制定较为客观的城乡划分标准,使建制的市镇能够比较实在地确定城镇地域,并在一般情况下使市镇政区符合城镇地域的范围,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可是,80年代初以来实行的放宽了的设市标准和1984年调整的设镇标准,脱离城乡划分标准的客观要求,往往撤县建市,撤乡建镇,结果以市代县,以镇代乡,而城镇实体的地域范围不清。1982年起,市镇人口的统计口径放弃了1963年的规定,把市、镇辖区内的总人口计作市镇人口。这本来是正常的,然而由于撤县建市、撤乡建镇的情况大量存在,放大了市镇政区,在城镇实体范围不清的情况下,
出处
《人口与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1期14-15,8,共3页
Population &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