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是我国农村社会中并存的两种极其重要的社会主体。两者均以建制村或自然村为地域范围 ,以该地域范围内的农民为其成员 ,但两者的性质和职能却大相径庭。明晰两者的法律特征和职能 ,建构两者之间的共存关系 ,是推进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尽快实现农业产业化、农业生产集约化、农业经济市场化以及最终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6期5-7,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