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专章规定民事责任制度源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确立了责任与债分离的逻辑,将民事责任区分为制裁不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和维护状态的民事责任。《物权法》脱离了《民法通则》责任与债分离的逻辑,既没有回归传统民法的请求权保护逻辑,又表现出物权请求权和民事责任的混乱关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包含了绝对权请求权的内容,加剧了混乱关系。而《民法典》必须在解释论上做到体系一致,所以需要在理论上构建民事责任制度的体系逻辑,将返还财产、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作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以外的一种保护绝对权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则应该限定在恢复原状和在物的毁损、灭失等绝对权不可恢复情况下的损害赔偿等内容。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59-70,共12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自然资源利用的权利体系研究”(2020AFX01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