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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介入型侵权责任构成之检讨 被引量:2

Review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Third Party Interventional Tort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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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次一、问题的提出:淡化的被介入人责任二、第三人介入型侵权条文解释的开放性三、淡化责任的可能原因分析四、责任形态的解释学构造.五、结语一、问题的提出:淡化的被介入人责任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在立法技术上采用了总分的模式,前三章是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定,第四章以下是关于各种类型特殊侵权的规定。[1]就第三人介入型侵权而言,《侵权责任法》在第28条原则性的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在特殊侵权类型中,在语词上使用"第三人"的条文有第37条第2款、第40条、第44条、第68条、第83条等。对上述条文进行整理,不难发现第三人在责任的承担上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是补充责任,另一种则是不真正连带责任。[2]通过纵向历史的对比,可以确定补充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一直贯穿于立法和司法文件中,从《民法通则》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再到《侵权责任法》,已然成为我国的"法律传统"。
作者 冯德淦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私法研究》 2019年第1期56-75,共20页 Privat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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