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起草过程中,学者普遍以域外立法通例为由,主张废除案外人异议制度。但是,实际情况是各个法域均存在案外人异议制度或与之相似的制度安排,既有比较法研究武断得出的结论具有误导性。"债权人中心主义"的执行程序观的作用范围是执行机构、债权人、债务人三方主体之间的关系,不负有承受强制执行义务的案外人应当享有与债权人平等的对抗武器。执行机构的初步实质审查结论与形式审查结论相悖的,除非案外人异议毫无争议地不成立,执行机构应当遵循形式审查结果优先主义,初步实质审查结果仅对执行机构作出何种指示及如何分配风险产生影响。案外人持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的性质及其确定时间作出不同的处理。
出处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9年第2期-,共26页
On Civil Procedure
基金
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裁判文书公开中的利益平衡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5BFX027)最终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