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1994年至2019年10月有关中外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的45个案例来看,除少数案例外,事实互惠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适用中已逐渐从一种拒绝理由转变为合作依据。但与目前多数国家采用的法律互惠相比,我国实践中采用的事实互惠认定标准仍过于严格和单一,从而与法律互惠在认定标准上易产生冲突,进而导致对等的报复。对此,我国可在司法实践中兼采法律互惠,与东盟国家间采用推定互惠,并扩大互惠适用的例外规则、明确互惠关系的证明责任,从而使互惠原则成为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合作依据。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19年第2期-,共23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