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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决策规制——以算法“解释权”为中心 被引量: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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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解正山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79-193,共15页
算法决策正成为经济与社会体系的一部分,一方面,它创造了显著的社会与经济价值,但另一方面,不公不义的预测或推断会损及个人自主与尊严从而使算法备受质疑。由于算法无法解决自身导致的妨害问题,且算法控制者与数据主体间存在明显的信... 算法决策正成为经济与社会体系的一部分,一方面,它创造了显著的社会与经济价值,但另一方面,不公不义的预测或推断会损及个人自主与尊严从而使算法备受质疑。由于算法无法解决自身导致的妨害问题,且算法控制者与数据主体间存在明显的信息或权力不对称,因此,有必要赋予个人一项具体的数据权利——算法“解释权”,以强化其对于己不利的算法决策提出异议的权利,进而促进算法正义、保护个人自主与尊严。不过,利用“解释权”对抗算法妨害虽然必要但并不充分,其在技术上面临可解释性难题,且与商业秘密存在紧张关系。因此,算法决策需要统合规制,需要进一步增强算法决策的社会控制,优化算法应用监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决策 算法妨害 解释权 算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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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器人“法律人格论”的质疑——兼论机器人致害民事责任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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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解正山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84-97,共14页
快速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使机器人越发具有自主性并呈现出某些道德或法律的能力。鉴此,不少法律学者主张授予这些人工智能实体法律人格以使之成为法律主体。然而,这种实用主义的法律立场忽视了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以及法人间的本质差异,... 快速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使机器人越发具有自主性并呈现出某些道德或法律的能力。鉴此,不少法律学者主张授予这些人工智能实体法律人格以使之成为法律主体。然而,这种实用主义的法律立场忽视了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以及法人间的本质差异,赋予它们所谓的权利无论是在道德层面还是在法律层面上都是值得商榷的,主张机器人承担自身“行为”责任更是不可能。相反,将智能机器人视为“产品”并通过优化现有责任法框架来合理分配机器人“行为”责任才是现实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机器人 法律人格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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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持股披露义务规制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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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解正山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28-43,共16页
最近一轮的敌意收购浪潮引发了资本市场各方对大额持股披露功能利弊及其监管立场的理论纷争。因短视主义之故,投资者购入大宗股份常被视为敌意收购且受到上市公司乃至学者与监管者的厌恶与指责,收紧大额持股披露规则的呼声随即成为学界... 最近一轮的敌意收购浪潮引发了资本市场各方对大额持股披露功能利弊及其监管立场的理论纷争。因短视主义之故,投资者购入大宗股份常被视为敌意收购且受到上市公司乃至学者与监管者的厌恶与指责,收紧大额持股披露规则的呼声随即成为学界与舆论热点。毋容置疑,要求投资者披露其持有上市公司大宗股份信息有其正当理由,但应平衡积极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之间的监管负担。抑制这些积极股东的短视主义或投机主义固然重要,但因敌意收购本身并无原罪,故立法者不应矫枉过正、一味收紧大额持股披露监管规则,尤不应把道德上的苛责或情绪化表达转化为法律上的义务从而偏惠于一方,阻碍收购市场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积极股东 持股披露 敌意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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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评介及对我国的借鉴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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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解正山 《上海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0期53-58,共6页
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向来是各国金融监管领域内讨论的重点。一些国际金融组织也纷纷尝试建立可被接受的国际规范与指导原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与国际存款保险人协会共同制定的《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是这一进程... 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向来是各国金融监管领域内讨论的重点。一些国际金融组织也纷纷尝试建立可被接受的国际规范与指导原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与国际存款保险人协会共同制定的《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是这一进程中最受瞩目的成果之一。对这一最新进展的考察与研究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存款保险与银行破产之间的内在联系,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具有启发与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存款保险 核心原则 银行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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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合理处理”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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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解正山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69-78,198,共11页
由“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而衍生的个人信息权益只是一种相对性权利,“同意+例外”的立法模式表明了这一定位并为处理个人信息预留了空间,现有立法关于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处理”的规定便是该模式的重要体现。立法上强调“合理处理”... 由“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而衍生的个人信息权益只是一种相对性权利,“同意+例外”的立法模式表明了这一定位并为处理个人信息预留了空间,现有立法关于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处理”的规定便是该模式的重要体现。立法上强调“合理处理”的意旨在于:一方面,除人格意义外,个人信息之上还蕴含经济或社会价值,故信息主体对他人的处理行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另一方面,即便是已公开的个人信息,信息主体仍享有一定的隐私期待或控制利益,且它们的位阶高于他人因利用这些信息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因此,信息处理者应遵照正当、必要、诚信等原则要求,合理谨慎地处理,当其不顾信息主体反对或其行为导致信息主体权利受损或机会丧失等类似的重大影响时,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公开信息 合理处理 《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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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界关于破产域外效力的争论及其评价 被引量:4
6
作者 解正山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52-60,共9页
破产域外效力是跨国破产最需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关系到一国的破产判决能否被他国法院承认或执行。围绕这一核心问题,持普遍主义立场与持地域主义立场的美国破产法学者在各自传统理论的基础上展开了激烈的论战。最终,普遍主义的修正版... 破产域外效力是跨国破产最需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关系到一国的破产判决能否被他国法院承认或执行。围绕这一核心问题,持普遍主义立场与持地域主义立场的美国破产法学者在各自传统理论的基础上展开了激烈的论战。最终,普遍主义的修正版本在这场论战中赢得了更多的支持,并在立法实践中得到了贯彻与遵循。不仅如此,美国破产法还开始运用国际私法方法来突破域外效力这一理论视角的局限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美国 跨国破产 域外效力 普遍主义 地域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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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法的联邦主义:历史成因与现代变革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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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解正山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152-160,共9页
竞争性体系是美国公司法最突出的特点之一。这一以州为中心的立法范式———公司法的联邦主义———不仅有历史的土壤,更具有宪法上的保障,对美国公司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这种竞争性体系有力促进了公司法的现代化转型;但另... 竞争性体系是美国公司法最突出的特点之一。这一以州为中心的立法范式———公司法的联邦主义———不仅有历史的土壤,更具有宪法上的保障,对美国公司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这种竞争性体系有力促进了公司法的现代化转型;但另一方面,联邦立法者在州不愿或无力监管的公司问题上开始发力,以渐进方式抢夺了本属于州的部分公司立法权。只不过,公司法的"联邦化"一直是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另外,美国经验表明,公司法的联邦主义不适用于中国的公司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联邦主义 竞争性体系 联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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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合并破产”实证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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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解正山 《现代经济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04-111,共8页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集团成员同时或先后破产时常涉及复杂的程序及实体法问题,尤其是当债权人因集团成员营业事务高度交织而利益受损时,法院需在尊重债务人独立人格与维护债权人之公平受偿原则间进行权衡。随着破产理念更新,中国法院对...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集团成员同时或先后破产时常涉及复杂的程序及实体法问题,尤其是当债权人因集团成员营业事务高度交织而利益受损时,法院需在尊重债务人独立人格与维护债权人之公平受偿原则间进行权衡。随着破产理念更新,中国法院对事务高度交织的企业集团的破产处置经历了从"一企一案"到"合并破产"的转变,并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不过,鉴于"合并破产"突破了法人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原则,因此,法院仅应在例外情形下适用。而且,除需在理论上准确阐释"合并破产"外,还应在破产法中明定"合并破产"具体适用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集团 合并破产 程序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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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法律环境新变化——评IMF“圣地亚哥原则” 被引量:3
9
作者 解正山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08-113,共6页
主权财富基金在国际金融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由于其具有浓厚的政府控制特质,因而受到投资接受国的严格监管。为避免严格监管引发金融保护主义、阻碍跨国投资,由各方共同参与制定的国际规则将成为平衡彼此利益的有效手段,国际货币基金... 主权财富基金在国际金融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由于其具有浓厚的政府控制特质,因而受到投资接受国的严格监管。为避免严格监管引发金融保护主义、阻碍跨国投资,由各方共同参与制定的国际规则将成为平衡彼此利益的有效手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组织制定的"圣地亚哥原则"是这一进程中最受瞩目的成果之一。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法律环境新变化的考察与研究无疑会对我国主权财富基金具有启发与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权财富基金 圣地亚哥原则 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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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保期间寿险合同成立问题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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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解正山 《上海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90-94,119,共5页
为解决核保期间投保人与保险人间的合同关系及保险责任承担问题,我国法院逐渐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见解:一是"拟制同意承保模式",二是"可保型模式"。然而,这两种模式均无法合理地解决保险人之核保权与保险消费者合理期... 为解决核保期间投保人与保险人间的合同关系及保险责任承担问题,我国法院逐渐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见解:一是"拟制同意承保模式",二是"可保型模式"。然而,这两种模式均无法合理地解决保险人之核保权与保险消费者合理期待与诉求的平衡问题。域外的实践表明,无条件临时保险跳出了核保期间寿险合同成立争论的窠臼,其在利益平衡的视野下较好地解决了核保期间保险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及风险分担问题,这对我国的保险立法或司法实践具有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核保期间 合同成立 临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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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典自然法对近代欧陆民法法典化的影响——以理性主义法典编纂思想为中心 被引量:1
11
作者 解正山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58-63,共6页
自然法作为一种价值判断体系的法律哲学,理性是它的核心,平等、自由和正义等价值则是其基本理念,并成为其渗透至民法领域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民法发展与进步的历史进程中,自然法思想是其价值判断的调节器,特别是在近代欧陆民法法典化运... 自然法作为一种价值判断体系的法律哲学,理性是它的核心,平等、自由和正义等价值则是其基本理念,并成为其渗透至民法领域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民法发展与进步的历史进程中,自然法思想是其价值判断的调节器,特别是在近代欧陆民法法典化运动过程中,自然法的理性主义法典编纂思想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一度成为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与哲学基础。我国的民法典制定也可以从近代民法法典化过程获得有益的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法 理性主义 民法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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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基于内在价值理念的分析 被引量:2
12
作者 解正山 《西部法学评论》 2012年第1期75-79,共5页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内生之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一般私法,其与市民社会有着本质的联系:一方面,民法是市民社会内在价值的法律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市民社会构成民法的理论前提与社会根基。因此,深入探析并正确理解市民社会,不仅有助于了...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内生之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一般私法,其与市民社会有着本质的联系:一方面,民法是市民社会内在价值的法律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市民社会构成民法的理论前提与社会根基。因此,深入探析并正确理解市民社会,不仅有助于了解民法发达所需要的社会根基,也有助于厘清其与政治国家的边界,从而对包括民法在内的私法发达提供理论上的支撑,对培育良好的私法环境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 市民社会 价值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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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危机监管法律问题探析——以跨国银行分行与子行为视角 被引量:1
13
作者 解正山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36-39,共4页
随着银行业彻底开放承诺的全面实现,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将充分享受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同性质的商业存在形式使银行监管当局面临的挑战趋于多元化,特别是当外资银行面临流动性或清偿力危机时①,监管当局的危机处置能力将备受考验。为此,... 随着银行业彻底开放承诺的全面实现,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将充分享受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同性质的商业存在形式使银行监管当局面临的挑战趋于多元化,特别是当外资银行面临流动性或清偿力危机时①,监管当局的危机处置能力将备受考验。为此,应适时地构建相应的危机监管机制,完善包括银行破产在内的危机处置法律制度,促使外资银行在华稳定、安全、有序地经营,从而保障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资银行 危机监管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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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政府援助:以SIFIs监管为分析框架 被引量:1
14
作者 解正山 《金融监管研究》 2014年第8期77-89,共13页
由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难以处置,运用公共资金援助予以救助往往是政府的首要反应。政府救助SIFIs会带来不少负面效应,但"不再有政府援助"可能只是一项无法落实的政策宣示。鉴此,首先应设计更好的事前监管框架,减少系... 由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难以处置,运用公共资金援助予以救助往往是政府的首要反应。政府救助SIFIs会带来不少负面效应,但"不再有政府援助"可能只是一项无法落实的政策宣示。鉴此,首先应设计更好的事前监管框架,减少系统性风险的累积,增强SIFIs的"自救"能力;其次,在促进政府援助法治化的同时,还要构建让SIFIs破产成为可能的制度保障,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援助。中国可借鉴上述思路建立、健全对SIFIs的风险处置制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政府援助 监管创新 破产制度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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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跨国破产立法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被引量:5
15
作者 季立刚 解正山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5-22,共8页
跨国破产问题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是一个备受瞩目的领域,如何通过立法来解决其中的矛盾与冲突是各国非常重视的课题。美国晚近的跨国破产法改革——从1978年《破产法》第304条到2005年《破产法》第15章的变革,就反映了其对跨国破产立法... 跨国破产问题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是一个备受瞩目的领域,如何通过立法来解决其中的矛盾与冲突是各国非常重视的课题。美国晚近的跨国破产法改革——从1978年《破产法》第304条到2005年《破产法》第15章的变革,就反映了其对跨国破产立法态度的调整,展现出跨国破产立法改革的新动向。作为最具影响力的国家之一,美国在跨国破产领域的立法改革将对其他国家的立法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对美国跨国破产法改革进行剖析也将有益于我国提升有关跨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研究、立法活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国破产 美国立法改革 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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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背景下的数据抓取侵权救济 被引量:29
16
作者 解正山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29-40,共12页
无论是个人信息还是企业数据,受法律保护是各方共识。不法地抓取或滥用数据,不仅侵害数据控制者的数据权益,还将侵害信息主体的隐私与个人信息权益。实务中,被侵权的数据企业有权要求与之有竞争关系的数据抓取者承担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 无论是个人信息还是企业数据,受法律保护是各方共识。不法地抓取或滥用数据,不仅侵害数据控制者的数据权益,还将侵害信息主体的隐私与个人信息权益。实务中,被侵权的数据企业有权要求与之有竞争关系的数据抓取者承担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此种保护路径无法为与侵权行为人无竞争关系的信息主体等当事人提供保护。鉴此,要求违反特定数据义务的数据抓取者或数据控制者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补充或替代。此外,由于数据侵权损害多为无形损害,故实务中应从宽认定,以降低受害人获得侵权救济的门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企业数据 数据抓取 数据侵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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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驱动时代的数据隐私保护——从个人控制到数据控制者信义义务 被引量:46
17
作者 解正山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71-84,共14页
在数据驱动时代,个人数据隐私引发广泛的担忧。基于个人具有隐私自我管理能力的假定,立法者建构了一套沿袭传统个人主义隐私观的数据隐私保护法律框架。这种强调个人控制的立法取向高估了个人在数据实践中的自治能力,难以应对数据时代... 在数据驱动时代,个人数据隐私引发广泛的担忧。基于个人具有隐私自我管理能力的假定,立法者建构了一套沿袭传统个人主义隐私观的数据隐私保护法律框架。这种强调个人控制的立法取向高估了个人在数据实践中的自治能力,难以应对数据时代的隐私挑战。可考虑将信义义务引入新型的数据关系之中,要求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其他智能交通服务提供者以及数据驱动的其他商业场景中的数据控制者以数据受托人身份管理或处分其占有的个人数据,强化其数据受托职责,以弥补个人在隐私管理中的能力不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隐私 个人控制 数据受托人 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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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数字守门人:超大型数字平台加重义务研究 被引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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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解正山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66-184,共19页
数字时代,超大型数字平台正在不断聚集数据权力并对用户隐私与信息自主以及公平竞争等产生显著影响。作为数字守门人,一方面,超大型数字平台应承担用户守护者的角色,因此,在数据法上应负担额外的隐私与数据保护义务以及避免用户受第三... 数字时代,超大型数字平台正在不断聚集数据权力并对用户隐私与信息自主以及公平竞争等产生显著影响。作为数字守门人,一方面,超大型数字平台应承担用户守护者的角色,因此,在数据法上应负担额外的隐私与数据保护义务以及避免用户受第三方侵害的“准监管”义务,本质上,这也是民法上高度注意义务的直接体现;另一方面,超大型数字平台还应承担反垄断法上的数字竞争促进义务。颇具挑战的问题是,围绕个人数据,隐私或数据保护与竞争促进呈现高度交织与冲突趋势。这也意味着无论是反垄断法抑或数据保护法都无法独自发挥作用,唯有打破两者之间的藩篱,才能更好地化解隐私与竞争这对法益之间的潜在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数据权力 数字守门人 加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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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临近破产时的董事义务及问责制——基于公司法与破产法交错视角的思考 被引量:16
19
作者 解正山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21-132,共12页
当公司临近破产或破产不可避免时,公司利益中心将由股东转向债权人,后者成为公司风险的真正承担者。这意味着董事信义义务发生转化。在此情形下,他们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还应考虑债权人利益。这有助于约束董事机会主义行为、保护债权... 当公司临近破产或破产不可避免时,公司利益中心将由股东转向债权人,后者成为公司风险的真正承担者。这意味着董事信义义务发生转化。在此情形下,他们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还应考虑债权人利益。这有助于约束董事机会主义行为、保护债权人。作为立法回应,以德国为代表的欧陆法多要求董事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破产或当破产不可避免时及时申请破产,而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则向董事课以不当交易防止义务,且多数立法规定债权人可在董事违反义务时行使间接追索权。比较而言,我国现行法关于董事义务的规范仅在极有限情形下可用于债权人向董事问责。因此,在公司法与破产法共同修改背景下,应考虑就两法交错区域——临近破产公司董事义务及问责制进行协调立法,并主要由破产法具体规定,包括向董事课以类似于欧陆法上的积极作为义务以及怠于履行义务时的侵权责任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临近破产 董事义务 避免破产 破产申请 债权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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