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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商业秘密与信息公开——基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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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依照职权或根据公民申请,将在公共事务管理中掌握或保存的公共信息,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开,是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2008年5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这一法规颁行的意义,人们在其出台前便寄予了厚望并高度关注。
作者 江登琴
出处 《中国宪法年刊》 2009年第1期113-122,共10页 Chinese Yearbook of Constitu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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