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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村规民约的异化问题及其对策研究——基于浙江部分村庄的调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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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村规民约是村民依据国家法律,民主参与、共同协商、集思广益所确立的自治协议,在调整村民日常行为、维护乡村秩序与分配村集体收益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功能。然而,在当前社会转型期,村规民约在制定主体、内容与功能上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异化。从制定主体看,有的村规民约由乡镇政府统一制定,然后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下属村庄强制执行,背离了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协议的初衷。此外,不少村规民约流于形式,照抄省市的村规民约范本,且大多没有触及征地补偿等与村民利益切实相关的问题,或者即使做出了规定,由于未经村民大会集体讨论,经常有失公正。本文通过对浙江省嘉兴市、温州市、衙州市和丽水市等地村庄的实地调研,结合外部体制及地域文化等因素,探讨当前村规民约异化的具体表现及其成因,并针对性地寻找相关解决对策。
作者 戴津伟
出处 《民间法》 CSSCI 2016年第1期338-349,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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