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专门调查机构编制的航空事故调查报告,详细记录了航空事故的原因与经过等内容。尽管它不包含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中,也不属于免证事实,但其依然具备一定的证据效力。考虑到报告内容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航空事故调查报告应属于行政机关出具的综合性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其证明力可参照“公文书证”予以确定。
作者
刘文勇
李颖
LIU Wenyong;LI Ying
出处
《滨州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53-59,共7页
Journal of Binzhou University
基金
中国民航大学师生共建项目“数字时代App平台用户个人数据安全法律问题研究”(202310059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