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其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合伙制、个人制等,以合伙制为主要形式。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包括合伙人律师和非合伙人律师,身份不同导致其取得收入的性质不同,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也不相同,前者采取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原则,按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者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由律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践中发现,因对相关政策的熟悉程度不够,部分从业律师产生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尤其是合伙人律师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风险问题表现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