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域合作,作为区域合作中的新生事物,在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中缺乏相应的规定。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域合作,其功能与价值主要体现为有助于实现区域政策协同,有助于消除制度分割,以及有助于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从实践来看,当前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域合作在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内容、备案监督等方面均存在难点。面对这些难点,需要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域合作的法治化构造。建议对区域管理机构这类新型的区域合作主体,赋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域合作的程序作出统一规定;对区域合作中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遵循不抵触原则;尝试建立对各行政区共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联合备案审查机制。
出处
《长江论坛》
2024年第1期81-88,共8页
Yangtze Tribune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立项课题“区域合作背景下行政规范性文件协作制定和备案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1SFB4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