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解决环境污染单位犯罪刑事追责中的问题,须检讨传统单位犯罪制度,要求司法者处置单位污染环境犯罪时遵循“危害结果的出现——认定单位刑事责任——处罚单位——处罚个人”的司法逻辑,明确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单位犯罪成立的前提。学理上还应对单位犯罪制度进行重构,引入单位监督过失理论构建二元制单位犯罪体系。应注意的是,追究环境污染企业监督过失责任时应关注其自有特点,防止将企业与从业人员的注意义务混同,防止将“由单位决策”与“为单位谋利”视为犯罪成立必备要件。
作者
李紫阳
朱佩
LI Ziyang;ZHU Pei
出处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23-27,共5页
Journal of Wuhan Public Security Cadre’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