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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污染环境犯罪的追责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2

The dilemma and way out of the accountability of unit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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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解决环境污染单位犯罪刑事追责中的问题,须检讨传统单位犯罪制度,要求司法者处置单位污染环境犯罪时遵循“危害结果的出现——认定单位刑事责任——处罚单位——处罚个人”的司法逻辑,明确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单位犯罪成立的前提。学理上还应对单位犯罪制度进行重构,引入单位监督过失理论构建二元制单位犯罪体系。应注意的是,追究环境污染企业监督过失责任时应关注其自有特点,防止将企业与从业人员的注意义务混同,防止将“由单位决策”与“为单位谋利”视为犯罪成立必备要件。
作者 李紫阳 朱佩 LI Ziyang;ZHU Pei
出处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23-27,共5页 Journal of Wuhan Public Security Cadre’s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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