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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完善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规定的意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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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2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同样“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作者 郑广永
机构地区 北京联合大学
出处 《人大研究》 2022年第9期13-16,共4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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