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代购是毒品向吸毒者流通的常见情形。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未对毒品代购的性质进行准确界定。司法实践中,对于代购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或者其他犯罪,存在同案异判情形。虽然有偿代购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牟利”并非认定代购者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代购者为贩卖毒品的正犯提供毒品、运送毒品,帮助其积极促成毒品贩卖目的,以及教唆原本没有贩卖毒品故意的吸毒者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均构成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在无偿代购中,只有托购者已指定卖家,代购者才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蹭吸”行为中,代购者“截留”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托购者允许代购者少量“共吸”“主动分吸”部分毒品的,代购者不构成犯罪。
作者
黄明健
史若琪
HUANG Ming-jian;SHI Ruo-qi
出处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5期468-472,共5页
Journal of Huaiyin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