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85条第二句有关营利法人决议撤销时善意相对人保护的规定,具有明确的问题模式、独特的适用条件和应区分对待的相对人保护方法。决议撤销使法定代表人或职务代理人依据决议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表权或代理权自始丧失,是第85条第二句不同于《民法典》第61条第3款与第170条第2款的适用条件。由于决议所涉交易事项存在法定与章程规定的不同,应对第85条第二句保护交易相对人的方法作出区分。决议事项涉及权力机构或执行机构法定职权内的交易事务时,应以行为时善意且尽到审查义务为标准保护相对人;其他情形下,相对人只要行为时善意且尽到交易上一般注意义务,即可获得保护。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12-20,共9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