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数据已经成为数据市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关于政府数据开放过程中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尚缺乏严谨的制度逻辑和规范。政府数据开放面临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双重问题,应以个人信息使用与保护的制度取代传统的隐私权的规范模式,构建"数据控制者信息安全义务"和"数据标识主体信息权利"的两元体系。在此基础上需构建信息主体的表达同意与行使反对权机制;同时应建设包括技术手段规范、管理机制和机构设计的综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落实数据安保责任。
出处
《电子政务》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13-124,共12页
E-Government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治理研究”(项目号:20FFXB068)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号:20CXTD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