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权利的解释,应该坚持形式主义的方法,即只有民事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才是民事权利,其他的都是利益保护的问题。法官不能在裁判中创设民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利,这一方面是权力分立理论的体现,另一方面也是权益区分保护的必然要求。法官不能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利,并不代表权利之外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只是法官在保护这种利益时必须进行充分的裁判证立。这种形式主义的解释方法具有如下意义:对法条文义的尊重、强化法官的裁判证立义务、避免解释论上的逻辑矛盾、避免"权利爆炸"带来的"通货膨胀"趋势、避免司法能动主义的过度扩张。
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CSSCI
2020年第3期62-73,共12页
China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解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研究”(项目号:19VHJ01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