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编剧与影视公司或其他编剧之间的版权侵权纠纷时有发生,最常见的争议包括被告在影视剧中未给原告署名或署名不当、被告摄制的影视剧歪曲篡改原告剧本、被告剧本抄袭原告剧本、被告的作品改编自原告剧本等情形。在编剧维权过程中,首先需要确认编剧的作者身份,关注委托作品、合作作品、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等不同情形;其次需明确编剧具体有哪些权利;再次需明确被告的行为是否落入原告的权利范围。
出处
《中国版权》
2020年第3期59-63,共5页
China Copyright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項目“作品类型扩张下独创性理论构建与适用研究”(項目批准号:19AFX017)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