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在机构上隶属于国际海洋法法庭,但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86条、第187条、第288条第3款以及第290条第5款规定可知,其强制管辖权具有独立性。同时,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一般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相比,海底争端分庭的强制管辖机制在运行时具有如下特征,即更加明显的强制性,更加突出的专属性,更加多样的组成程序,以及更加精简的审查条件。我国及其担保下的承包者,当在预防或面临被他方就"区域"争端单独提起强制程序的问题方面,可通过参与专门的管辖权抗辩程序,充分运用各类选择性权力,以及警惕并质疑法庭的越界管辖行为等方面进行有效应对。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0年第3期18-29,共12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金
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南海岛礁所涉重大现实问题及其对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6ZDA073
2019年度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基金项目“外国就南海问题向我国发起争端解决强制程序的形势预判与对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CAMAJJ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