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流域立法不均衡,呈现“上冷下热”“大冷小热”“单项多综合少”“虚多实少”四个特点;流域法律制度创新主要呼应国家立法热点,如生态流量、岸线管理、生态补偿等;流域立法实施效果不明显,流域立法与流域环境质量改善之间关系不明显,部分流域立法条款缺乏可操作性,部分流域立法未严格执行。建议组织开展地方流域立法后评估,开展流域立法专项清理,总结流域立法本土经验,推动长江、黄河等大型流域立法完善。
出处
《环境保护》
CSSCI
2019年第21期25-28,共4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