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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客户在欠薪条上签字后应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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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喻女士咨询:我原在一家熟食品公司工作,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已经于4个月前离职。离职时,公司并没有给我支付相应工资,但在结算工资后出具了欠薪条。欠薪条上载明“自结算工资之日起,两个月内付清全部所欠工资”。在满两个月后,我曾多次去找公司讨薪,公司以没钱为由,一直没有向我支付所欠工资。
作者 程文华
出处 《现代班组》 2018年第6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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