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下法学界的一个流行主张是通过法律思维的教学训练以改进司法实践的裁判说理。然而,从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裁判说理与法律思维常常并不一致,内外有别是常态,表里如一是例外。这是因为影响法律思维的主要因素不是法律关系而是"法民关系"。各国法律思维的各自特点和彼此差异,正是源自本国特定的"法民关系"。以"张学英诉蒋伦芳案"的二审判决书为例,可以看到中国法官基于"法民关系"的法律思维。中国特定的"法民关系"要求的是法民兼顾、情法协调的法律思维。完善中国法官的法律思维,应当"以吏为师",总结提炼本国司法裁判的优秀经验,并运用于法学教育当中。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3-12,共10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