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针对当前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过程中存在的种种疑虑,依据《公司法》提出组建产权联盟发展混合经济的新模式:通过各企业的控股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出资设立强大的企业集团,进而发起设立各类金融机构,并发展成为企业财团。同时约定不干涉成员企业的内部事务,以及约定收益分配、对外借款、担保、投资、集团解散、成员企业分立等事项,从而保障了各成员企业既可享受到由产权联盟所带来的外部正效应,又能够享有独立自主的经济利益。此外,本文还对产权联盟的合法性进行了充分论证。
出处
《财会月刊(下)》
2014年第10期29-31,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