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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唐代法官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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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唐朝是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也是封建法制臻于完备的朝代。统治者为了免蹈隋的覆辙,确保国祚安宁,比较注重调整社会矛盾,讲究统治方法。在推行租、庸、调法的同时,不断地加强封建法制。表现在刑事司法方面,就是建立了一套颇具特色的法官责任制度。
作者 巩富文
机构地区 西北大学法律系
出处 《政法论丛》 CSSCI 1993年第1期30-32,共3页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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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7

  • 1《唐律·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条.
  • 2《唐律·断狱》“赦前断罪不当”条.
  • 3《唐律·断狱》“断罪应斩而绞”条.
  • 4《唐律·断狱》“缘坐没官不如法”条.
  • 5《唐律·名例》“同职犯公坐”条.
  • 6《唐律·名例》“官当”条.
  • 7《唐律·名例》“同职犯公坐”条疏仪.

共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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