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传唤是一种有别于通知和任意侦查的间接强制措施,应当依照强制侦查法定主义原则和人权保障标准对刑事传唤进行严格规范。有证据证明有作案嫌疑且达到“怀疑”标准是采取书面传唤的证明标准,而口头传唤的适用对象是“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对该对象的理解应当限定在准现行犯的范围。刑事传唤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违法刑事传唤的制裁主要包括实体性制裁和程序性制裁两种形式。
出处
《探索与争鸣》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93-9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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