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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按责任赔付不应是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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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第八条明确规定:车损险按责任比例赔付的保险条款,应当依照《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无效;重庆、浙江一些法院也认为此条款无效。但是市场排名前几位的财产保险公司车损险的保险条款普遍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与法院、社会媒体,就车损险按责赔付条款效力问题存在广泛争议,
作者 颜超明
出处 《上海保险》 2013年第7期19-21,45,共4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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