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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念下社会中间层的社会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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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社会中间层组织的社会责任是与生俱来的,因为他本身就是社会化的象征,是以社会利益为价值本位的。社会中间层组织主观上自身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客观上能力不足和现实缺位导致无法最大限度发挥其社会责任承担和引导功能。政府扶持和培育是社会中间层组织自身强大的重要前提,而其自身社会公信力的树立和市场主体的向心力则是社会中间层组织承担社会责任的力量来源。
作者 赵金英
出处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13年第3期157-159,共3页 Journal of Liaoning Academy of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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