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Richard Abel Musgrave的税权划分原则以及Richard B.Stewart和Wallace E.Oates的环境分权理论为基石,结合我国环境保护事权划分、排污费收入归属现状、地区间排污费收入不平衡状况以及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四方面的实践背景,参照OECD和EEA国家环境税(费)收入归属划分的经验,分析提出:我国环境税应选择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共享税模式,将其大部分税收收入划归地方政府所有。
出处
《财政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2期18-21,共4页
Public Fina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