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残疾人在国家的就业安置以及自主选择职业后,并不能完全获得独自生存的工作,聚焦聋人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之后的就业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争议,说明按照解决普通劳动争议方法的局限性,以及聋人在请求法律救济时的种种限制,提出应以法律、企业、聋人自身的三方努力提升聋人就业水平。文章从法理的角度阐释现行《残疾人就业条例》与《劳动法》在法律适用上的问题,提出应当完善特殊教育立法,使之提升到部门法的法律地位,使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的重视程度得到提升,以实现残健融合的和谐社会。
出处
《绥化学院学报》
2012年第6期14-15,共2页
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