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类型化解读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鲁春雅在《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4期撰文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分成为自己的信息和为他人的信息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前者直接适用一般侵权责任,后者应先根据其服务方式适用相应的安全港条款,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移除义务只是一种免责条款,不履行该义务应承担排除妨害责任。
出处 《公安研究》 2012年第3期94-94,共1页 Policing Studies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