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尊重患者隐私权是维系医患双方信任关系的基础,患者在诊疗活动中难以保护其隐私,必须由法律进行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必须让位于医方知情权,医务人员获取患者的隐私取得了患者的同意,是患者同意权行使的结果。《侵权责任法》第62条构建了我国的隐私权制度。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侵犯患者隐私权的免责事由应当限定为公共利益和患者同意两种。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252-256,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金
王利明主持的2008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疑难问题研究"(项目号08JZD0008)的阶段性成果